法學工匠的角色定位——倡導注重細節的法學模式
關鍵詞: 法學工匠/法律細節/法律技術
內容提要: 當下的中國,依法治國已成為廣大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社會迫切需要一大批品行端正、精益求精、技藝嫻熟的法學工匠。目前在法學界特別是法理學界,還存在著崇拜大師、蔑視工匠的思想傾向。法學工匠對法律細節理解獨特,且情有獨鐘。為了培養出社會急需的法學工匠,法學教育須關注法律細節、強調做好小事,這會使法科學生們形成正確的法的價值論,掌握切實的法的本體論,習得有效的法的方法論。
幾年前,《細節決定成敗》[1]成為圖書市場上的暢銷書,該書闡明了“細中見精”、“小中見大”、“寓偉大于平凡”的道理,強調不論做什么工作,都要重視小事、關注細節。在我看來,與其說這本書是一部管理類的著述,還不如說是一本勵志類的圖書。它告訴人們:無論是工作中還是生活中,都要注重細節,把小事做好。如此,我們的事業才能成功,人生才能輝煌。同樣,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社會發展藍圖已經繪就,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的背景下,法制建設中的細節問題越發重要。我們既需要方向正確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則,也需要具體明確的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既需要各類法律制度,也需要對法律條款的嚴格執行;既需要雄韜偉略的大師,也需要精雕細刻的工匠。相應地,我們的法學研究、法學教育,只有從小處著手,樹立工匠意識,努力將立法、守法、執法、司法和監督各個環節搞精弄透,才能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法學工匠的時代高級會計師論文發表
當下的中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條件已經發生重大變化,法治已成為廣大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社會迫切需要一大批品行端正、精益求精、技藝嫻熟的法學工匠。第一,法學工匠是和平時期國家法制建設亟需的人才類型。韋伯發現,在不同的社會條件下,社會需求的人才類型是有差別的:“情緒高昂的革命精神過后,隨之而來的便是因襲成規的日常瑣務,從事圣戰的領袖,甚至信仰本身,都會銷聲匿跡,或者,更具實效的是,變成政治市儈和實用型專家常用行話的一部分。在為信仰而從事的斗爭中,這一發展尤其迅速,因為領導或發動這種斗爭的,通常都是真正的領袖,即革命的先知。情況所以會這樣,是因為在這里,就像領袖的每一架機器一樣,獲勝的條件之一,就是將一切都空洞化和事務化,簡言之,為了‘紀律’的緣故,變成精神上的無產者。信仰斗士的追隨者,獲得了權力之后,通常很容易墮落為一個十分平常的俸祿階層。”[2](P113-114)總的說來,社會的發展,在波瀾壯闊、激情燃燒之后,往往就是風平浪靜、神閑氣定。新中國成立后,廣大人民成為真正的國家主人,人民民主專政日趨鞏固。中國共產黨已經從領導人民為奪取全國政權而奮斗的黨,成為領導人民掌握全國政權并長期執政的黨。1982年憲法刪除了1978年憲法關于“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的規定,表明大規模的急風暴雨式的群眾階級斗爭已經基本結束,國家工作的重心從“革命”轉向“建設”。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經濟一直保持著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超高速度”。人民生活總體上實現了由溫飽到小康的歷史性跨越,綜合國力大幅度躍升,社會長期保持安定團結、政通人和,國際影響顯著擴大、民族凝聚力極大增強。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基本上實現了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國家意志與客觀規律的統一、權利確認與權利保障的統一、強制實施與自覺遵守的統一、國情與公理的統一,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已經真實地、完整地得到體現,依法治國具備了良法的基礎。可以說,我國的上層建筑包括法律制度,基本上是適合經濟基礎的。所以,中國的法律改革不是推倒重來的根本性變革,而是對法律制度進行局部的、技術性調整,應選擇漸進性的改革路徑。在此背景下,法制建設重心正從框架構建轉向具體規定、從法律創制轉向法律實現,法學研究、法學教育則須順時應變,關注法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為社會培養出一大批適格的工匠型法律人才。
第二,法學工匠是領悟法學智慧的專門人才。與哲學、史學等學科不同,法學具有很強的應用性。西方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僅研究從法律中獲得具體法律判決的過程,關于人們用來得到正確的法律的方法,即如何正確立法的方法,則基本不予涉及;與西方不同,我國的法學中往往包括許多政治、立法等方面的內容。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司法、裁判方法仍是中國法學的關鍵性問題。不同于立法者,法官無權實施大面積的社會變革,只能通過個案在細節上取得突破。“司法正義是零售業務,不是批發業務。”[3] (P108)卡多佐認為,法官可以逐步實現重大的變革,但他本人從不為此制訂計劃。他小心謹慎,不損害立法機關制訂重大政策的權力。他不愿摧毀法律殿堂,相反,他愿意緩慢、謹慎、精打細算地加以更新、修繕。[4] (P363)在法律發展中,“我們多半只能依靠過去積累起的經驗,依靠使這種經驗得以形成的普遍真理、原則、規則和標準。我們中間的任何人對它的長期發展所作的貢獻或提供的動力,都是微乎其微的。即使這種微乎其微的貢獻也需要殫精竭慮,調動我們或其他人的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5] (P75)在解決個案的過程中,法律人經由漸進性、積累性的工作,推動法律不斷地向前發展。我們的法學教育應該努力使學生們了解法律經由細節不斷發展的漸進性過程,幫助其掌握處理細節的各種法律技術。
第三,法學工匠是法律職業化建設的理想型人才。在法治社會,“司法并不是每個人都能勝任的輕松活,由普通人直接來執法或直接操縱審判過程就像由普通人直接行醫或控制治療過程、由普通人指揮軍隊、控制軍事專門技術一樣,都是不大可能的。”[6] (P57)法官行使的是“懲罰犯罪和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7] (P155)只有思想品德高尚、法律素養深厚的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1980年1月16日,鄧小平指出:“現在我們能擔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師、審判官、檢察官、專業警察,起碼缺一百萬。可以當律師的,當法官的,學過法律、懂得法律,而且執法公正、品德合格的專業干部很少。”[8] (P263)稍后,江華也強調:“司法干部隊伍是專業隊伍,法官是專業干部,應該受專業訓練。把司法干部當成行政干部是不對的。由于種種歷史原因,造成我們的司法干部隊伍的專業知識水平比較低,這個狀況應當迅速改變。司法人員缺乏專業知識,怎么從事審判工作?每個司法干部都要努力學習法律和專業知識,爭取較多的人成為精通業務的行家、專家。”[9] (P132)經過多年的持續努力,我國法律職業化建設已取得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法官職業化,即法官以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專門職業,并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與此相適應,我們的法學教育應以培養出一大批受過法律專業訓練,具有嫻熟的法律技能的工匠型人才,作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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